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1月2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對《網絡安全威脅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意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背景?
答:當前,網絡安全產業迅猛發展,許多網絡安全研究者和網絡安全企業出于提高公民網絡安全意識、交流網絡安全技術、增強用戶網絡安全防范能力、促進網絡安全產業發展等目的,積極向社會發布網絡安全威脅信息,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安全做出很大貢獻。但是也應看到,網絡安全威脅信息的發布仍存在很多問題,有關單位、網絡運營者反映強烈。例如,有組織或個人打著研究、交流、傳授網絡安全技術的旗號,隨意發布計算機病毒、木馬、勒索軟件等惡意程序的源代碼和制作方法,以及網絡攻擊、網絡侵入過程和方法的細節,為惡意分子和網絡黑產從業人員提供了技術資源,降低了網絡攻擊的門檻;有組織或個人未經網絡運營者同意,公開網絡規劃設計、拓撲結構、資產信息、軟件代碼等屬性信息和脆弱性信息,容易被惡意分子利用威脅網絡運營者網絡安全,特別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相關信息一旦被公開,危害更大;部分網絡安全企業和機構為推銷產品、賺取眼球,不當評價有關地區、行業網絡安全攻擊、事件、風險、脆弱性狀況,誤導輿論,造成不良影響;部分媒體、網絡安全企業隨意發布網絡安全預警信息,夸大危害和影響,容易造成社會恐慌。
問:制定《辦法》的依據是什么?
答:《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目前,尚無規范網絡安全威脅信息發布活動的法律法規。因此,為了進一步規范網絡安全威脅信息發布行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公安部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制定了《辦法》。
問:為什么禁止發布惡意程序源代碼、制作方法,能夠完整復現網絡攻擊、網絡侵入過程的細節信息等網絡安全威脅信息?
答:上述網絡安全威脅信息容易被惡意分子或網絡黑產從業人員直接利用,降低了網絡攻擊的門檻,因此從維護網絡安全的角度,要求發布網絡安全威脅信息時不得包含上述內容。網絡安全從業者、愛好者仍可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原理和技術研究,提高網絡安全能力水平。
問:禁止發布第四條規定的信息,是否會導致這些信息流入地下黑市?
答:為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是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們相信,作為遵紀守法、有道德操守的網絡安全工作者、愛好者,以前不會為網絡黑產提供技術支持,今后同樣也不會。
問:是否會對網絡安全產業發展造成影響?
答:我們鼓勵和支持網絡安全企業向社會展示技術能力,促進網絡安全意識提升,傳播普及網絡安全防護技術知識,提供網絡安全服務。要求安全企業不向社會發布惡意程序的制作技術、網絡攻擊技術,并不意味著企業不能研究網絡攻擊技術,企業仍可通過研究網絡攻防技術,不斷提升網絡安全防護能力,不但不影響安全產業發展,對提高網絡安全產業發展水平還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問:媒體今后還能報道網絡安全事件新聞嗎?
答:媒體可以正常報道網絡安全事件新聞,但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如果屬于辦法第五條提到的網絡和信息系統網絡安全事件,首次披露前要向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告,以便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件情況,采取處置措施,降低危害;二是不得包含網絡安全事件泄露的數據內容本身,以免擴大事件的危害。
問:向網信部門、公安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報告是否屬于行政許可?
答:不屬于行政許可,完成報告即為履行義務。
問:為什么發布具體網絡和信息系統存在風險、脆弱性的情況時,需要事先征得其運營者書面同意?
答:如果隨意發布上述信息,惡意分子有可能利用這些信息入侵相關網絡和信息系統,導致網絡和信息系統運營者利益受損。但如果根據發布的網絡安全威脅信息,無法定位到具體網絡和信息系統,如不涉及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名字、位置、域名、IP地址等信息,就不需要征求其運營者同意。此外,如果相關風險、脆弱性已被消除或修復,或已提前30日向網信、電信、公安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舉報,發布上述信息也可不經其運營者同意。
問:為什么發布網絡安全威脅信息,標題中不得含有“預警”字樣?
答:根據《國家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網絡安全預警是一種特定信息,具有權威性,應由政府部門按權限發布。但目前有的組織和個人隨意發布預警,夸大事實,進行炒作,事實上破壞了預警的效力和權威性,所以我們要求發布網絡安全威脅信息,標題中不得含有“預警”字樣。相關組織和個人可通過風險提示、威脅情報等方式提醒公眾加強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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