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及長租公寓經營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近日,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波市委網信辦、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寧波銀保監局等7部門,聯合制定方案,決定在全市開展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工作。
此次專項整治,將重點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及長租公寓經營企業的不正當經營行為。具體如下——
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正當經營行為共11類,其中包括:
1、未在預售住宅房源附近設置售樓處和樣板房,未在預售許可前5個工作日以上建設完成交付樣板房并對外展示,或者交付樣板房建造管理、保留不規范;禁止或變相禁止參觀基礎裝修樣板房。
2、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相關許可證明、銷售機構及人員信息,未張貼商品房銷售服務承諾書和車位(庫)銷售價格承諾書;委托沒有備案的承銷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或者銷售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違規銷售商品房;未按規定在房產交易信息服務網上傳商品房預定信息。
3、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向購房者收取認籌金、定金、預訂款等費用的項目;驗資額度超過購房人意向購買房屋以商業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額度,或者要求購房者將預訂款、定金等資金存入開發企業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賬戶;向購房者收取的預訂款額度超過購房人意向購買房屋以商業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額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承銷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承銷機構或者任何第三方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等內容。
4、商品房經營者應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5、以認購、預訂、排號、發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借機抬高價格;商品房和車位車庫銷售價格與備案價格或者約定限價不一致,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向購房人收取除商品房價款、裝修升級價款和車位(庫)價款外的電商費、團購費、茶水費等其他費用,或者捆綁銷售裝修升級包。
6、未在售樓處明顯位置公示經備案的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監管銀行、監管賬戶、按揭貸款銀行,以及監督舉報電話的;未按規定及時將售房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指使按揭貸款銀行或者協同按揭貸款銀行將商品房按揭貸款劃入非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撥付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行為。
7、控制或變相控制認籌比例規避公開搖號行為;采取公開搖號方式銷售商品房,未聘請公證機構全程監督并出具公證書;捂盤惜售或者變相捂盤惜售、囤積房源;誤導、誘導、欺騙、強制或者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者規避限購政策;將已網簽備案的商品房或者車位(庫)銷售給他人。
8、通過屬地網站平臺、自媒體等載體惡意炒作、虛假宣傳、散布不實信息,擾亂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
9、提供或者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或者以“售后包租”形式銷售商品房。
10、房地產領域涉及項目規劃設計變更、規劃核實備案后變更規劃核實內容的認定、不動產登記、土地拍賣等引發的投訴處理。
11、房地產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因違規改造引起的綠化率不達標、綠地被侵占等投訴處理及處罰。
涉及房地產中介機構的不正當經營行為共4類,其中包括:
1、房地產中介機構應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2、嚴肅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未按規定為交易當事人提供網簽服務;在門店、互聯網平臺、APP等發布未經核驗或者標注虛假核驗碼的房源信息;估價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按照估價規范出具估價報告。
3、為保障性住房等不符合交易條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務;未將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時全面告知購房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通過網簽系統簽訂委托書、中介合同、網簽合同;誘導、唆使、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低報成交價格或偽造虛假證明等騙取稅收優惠;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4、為購房人辦理“消費貸”“經營貸”“個人信用貸”“房抵貸”等作為購房款。
涉及長租公寓經營企業的不正當經營行為主要包括:
以明顯高于市場租金搶占房源,再以明顯低于市場租金出租房源;向承租人一次性預收租金數額超過3個月以上;存在按月支付出租人租金,但收、付租金周期不匹配;以隱瞞、欺騙、強迫等不正當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未經審批、未經業主同意對房源進行改造裝修后群租;有預謀地強迫交易或惡意挪用客戶資金,強制上漲或惡意克扣租金押金等。
據介紹,此次專項整治將一直持續到2022年12月。其中,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為檢查查處階段。方案要求,各地建立部門聯合查處機制,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長租公寓經營企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此基礎上,各地應視情節輕重,對查處的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采取書面警示、約談主要負責人、公開通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暫停網簽、市場禁入等措施。
寧波市住建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開展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梳理房地產領域負面清單,集中解決近期房地產領域信訪突出問題,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長租公寓經營企業經營行為,抑制投機炒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
來源: 浙江日報 | 撰稿:通訊員 張彩娜 記者 周松華 | 責編:汪杰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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