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親戚開辦的公司,為什么經營收入要賠給我上班的企業?”“我們是共同創業的兄弟,如今你做起同行的幕后老板,我們是不是得算一算?”日前,德清某科技公司以公司高管陳某在任職期間違反法定競業限制義務,對公司造成損失為由,將陳某起訴至德清縣人民法院。
原本一同創業的兄弟,為什么后來會鬧上法庭?這事還要從幾年前說起。
2012年7月,陳某以股東身份入職該公司,工商登記為經理,負責公司的產品技術,代表德清某公司對外簽署部分技術及采購協議等事項。工作兩年后,陳某發現公司經營的業務利潤不錯,于是動起了腦筋:“要是再開一間這樣的公司就能賺更多錢了。”
考慮到自己已經是該公司的股東,于是他聯系了舅舅張某,以張某的名義成立了杭州某科技公司。之后,新成立的杭州某科技公司也開展與德清某公司相同的業務,陳某還將自己在德清某公司長期合作的幾個客戶介紹給杭州某科技公司。
2019年4月,陳某向德清縣某公司提出離職,進入其舅舅名下的公司工作,部分客戶也隨著陳某轉而與杭州某科技公司合作。
德清某公司的利益由此蒙受了損失。德清某公司負責人張某提出:“陳某作為我們公司原高管期間,違反法定競業限制義務,對公司造成損失,應當向我公司償付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所得收益,賠償給其造成的損失并在杭州某科技公司的官方網站首頁上刊登賠禮道歉聲明。”陳某不同意。
紛爭一直得不到解決,德清某公司于是起訴至德清縣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沈隆吉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因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和解,最終依法開庭審理了該案。
德清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在擔任德清某公司高管期間,利用其負責并掌握的技術優勢,以親人名義設立杭州某科技公司謀取屬于德清某公司的部分商業機會,違反公司法關于高管的忠實義務,從事與其同類業務,侵犯了公司的權益,陳某與杭州某科技公司屬于共同侵權,根據法律規定,相關收入應當歸德清某公司所有。陳某與杭州某科技公司侵犯了德清某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對原告進行賠禮道歉,但是競業限制義務屬于約定義務,而德清某公司并未與陳某就其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簽訂相關協議,故不存在陳某與杭州科技公司在陳某離職后持續侵害德清某公司的事實,二者僅應就陳某任職德清某公司期間實施的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向德清某公司公開道歉。法院判決,陳某與杭州某科技公司共同賠償德清某公司損失 30000元,并共同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向德清某公司賠禮道歉。
案件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訴。
新聞+1:
法官提醒,當你作為一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在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從事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其違反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義務屬于約定義務,當公司想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后對公司履行忠實義務時,應與其約定在離職后確定時間內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或自營、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等相應條款。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余春紅 通訊員 德萱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余春紅 通訊員 德萱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