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營造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對于服務民營企業發展、激發經濟增長內生動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實踐中,企業容易遭遇產權糾紛、融資困境、刑法保護不平等法律問題,成為阻礙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對此,罪與非罪之間如何界定?哪些涉案行為是可以實施寬緩措施?企業利益被侵如何維護?……
我們圍繞妨礙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問題,羅列溫州檢察機關近年來辦理的涉企典型案例,既展現司法機關敢于擔當作為、依法平等保護的務實舉措,也為其他企業和人員起到警示提示。
01
犯不犯罪你可能搞不清楚
但是其實還是有邏輯的
正常和正當經營很重要
1、騙取貸款案
【案情簡介】
樂清地區農家樂迅速發展,涌現出大批采摘果園,李某某正是這批水果園的經營人之一。2015年5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間,李某某借用20名不具有貸款資格的親戚朋友身份簽訂虛假的租賃協議,向某國有商業銀行溫州市分行申請“福農貸”,以水果專業合作社及其本人的資產作為擔保,共計獲得貸款20筆、總金額194萬余元。李某某輾轉拿到銀行貸款之后將之投入到果園擴建中。但因為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果樹成長收益周期長等原因,合作社收益無法償還貸款。貸款到期后,該銀行將20名借款人及擔保人告上法庭,多名借款人以詐騙為由向樂清市公安局報案,李某某因涉嫌騙取貸款罪被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
【處理結果】
綜合相關證據及調查結果,樂清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雖然存在借用他人身份獲取貸款的行為,但貸款時已提供足額的擔保。根據公檢法三機關《關于辦理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關于“作為擔保人其已經提供足額擔保,且沒有給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屬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的規定,最終認定李某某及水果專業合作社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不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進行釋法說理之后,樂清市公安局主動要求對李某某騙取貸款案做撤案處理,2019年10月8日樂清市人民檢察院同意樂清市公安局撤案處理意見。
2、涉重大責任事故案
【案情簡介】
溫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清罐工常某某在 5 號攪拌機內打罐作業時因攪拌機啟動而喪生。經調查,當日下午 16 時 30 分許,常某某按慣例告知兩名管理人員后進入 5 號攪拌機操作室,在未切斷配電箱電源、未拔離操作臺鑰匙關閉電源、未懸掛相關警示語情況下進入攪拌罐作業。下午 18 時左右,打料操作員黃某某進入該操作室,見攪拌機處于待機狀態,各項指示燈正常并插有啟動鑰匙,遂啟動主機進行清洗作業造成常某某喪生。事發次日,公安機關就該企業重大責任事故作為刑事案件偵查,并對管理人員鄧某某和技術人員黃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處理結果】
檢察機關聚焦該企業安全管理行為與事故是否存在刑法的因果關系等問題,開展分析討論,認為死者常某某作為熟練工,作業時未按安全流程關閉攪拌機電源是造成本案安全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該企業雖然存在一定程度安全管理不規范,但與事故的發生不具有刑法上因果關系,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構罪要件。檢察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文書后,公安機關于當日撤銷案件,并對兩名公司責任人撤銷刑事強制措施。
02
檢察機關也在評估
有些犯罪問題能夠寬大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案情簡介】
陳某某系永嘉縣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經營人,陳某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其所經營的公司,從溫州、杭州等地金屬材料公司為永嘉縣多家泵閥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進項稅額,收取票面金額8%至10%不等的開票手續費獲利。系列案件中涉案企業59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從 5 萬至 180 萬不等。
【處理結果】
在公安偵查階段,檢察機關依法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充分會商研判,建議公安機關對54名涉案企業家全部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案件審查起訴階段,了解各企業前科、社會誠信度,結合企業發展情況,出具《涉案企業綜合評估報告》,并督促所有涉案企業及時補繳稅款,挽回國家稅款損失950余萬元。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經過社會評估,加強與各部門溝通,決定對51家企業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對5家企業不作犯罪處理(其中由檢察機關作絕對不起訴3家、由公安機關撤回2家),對3家企業和2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起公訴,并被定罪處罰。
2、串通投標案
【案情簡介】
泰順縣公安局以羅某某、何某等 5 人涉嫌犯串通投標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羅某某與何某作為某集團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主要負責人,主動聯系其余四家公司幫助投標泰順縣某公路工程。何某同集團員工周某甲、周某乙、饒某某等人代表四家公司制作提交招標文書,后上述某公司以報價人民幣 1.37 億元中標,項目按約定由路港集團施工。該項目第1施工標段高分通過質量評定交工驗收。
【處理結果】
經綜合性評標專家論證,路港集團等5家公司報價屬正常布點,不存在惡意抬高或拉低評標基準價情況,未損害招標人實際利益。經走訪還發現,羅某某等5人系出于為防止集團人員、設備流失,保障集團正常運營等考慮,才找尋其余公司幫忙投標。檢察機關認為,羅某某、何某等5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但鑒于5人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均自愿認罪認罰,故檢察機關決定對 5 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03
企業內部腐敗
一定要守牢紅線
1、職務侵占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傅某某系瑞安市一家科技公司財務人員,主要負責公司轉賬、記賬等工作,并負責保管公司用于款項往來的銀行卡及網銀U盾。2019年年初以來,被告人傅某某一直在“中獎聯盟”網絡平臺參與網絡賭博。2019年7月8日10時許,被告人傅某某在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將其負責保管的公司銀行卡上的349350元資金分三筆轉到該平臺用于網絡賭博。案發后,公安機關凍結贓款343050元,并將其中的293050元返還公司。
【處理結果】
瑞安市檢察院在辦案中,多次主動聯系被害企業,精準把握企業司法訴求,注重維護受害企業合法權益,并通過溫州反詐中心的“反詐快速止付”系統,及時幫助企業追蹤被騙錢款。同時,在訊問和走訪過程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傅某某的家屬均在本地工作,且具備退賠的經濟能力,遂在嚴格把握案件事實的前提下,依法敦促傅某某及其親屬籌備退賠涉案錢款,被害企業損失獲全額挽回。最終,被告人傅某某犯職務侵占罪被瑞安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某系浙江某某鞋業有限公司倉庫管理員,負責檢驗、收貨、倉庫管理等工作。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評定牛皮供應商提供牛皮品質、決定是否購買的職務便利,先后向15家供應商索賄30余次,總計33余萬元。
【處理結果】
本案案發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的重要節點,雖然張某某認罪態度較好且退出大部分非法所得,但在審查在案證據時發現張某某有涉嫌其他遺漏的索賄事實。故,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予以深挖徹查,涉案金額從原來查證的22萬余元增加到最終認定的33萬余元,切實保護受害企業利益。最終,在事實和法律面前,張某某對其犯罪事實和犯罪金額均不持異議,認罪認罰。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04
知識產權不可小視
保密協議要落實好
1、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溫州某光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原公司)主要生產銷售光學塑料顯微鏡、望遠鏡、太陽能聚光透鏡、充電器,經多年研究掌握了超薄放大鏡生產技術。被告人金某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間,先后擔任業務員、銷售部經理、副總經理,并與原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2011年初,被告人金某某從原公司離職,并成立溫州某某光學有限公司,到原公司的供應商處購買相同類型設備、材料等,使用相同的方法生產與明發公司同樣的超薄放大鏡進入市場銷售,造成原公司經濟損失 120 萬余元。經鑒定,某某光學公司制作超薄放大鏡的工藝與原公司制作超薄放大鏡的工藝實質相同,且涉及的 “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
【處理結果】
“違約使用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且被告人不認罪,侵權事實認定難度較大,同時重大損失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根據被告人與原公司的保密協議,論證其明知具體保密的內容包括涉案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被告人在原公司從業務員到副總經理的任職經歷和2010年底離職的情況,結合兩公司員工、客戶、供應商的證人證言、某某公司2011年成立和變更登記的書證等,論證其具備接觸并掌握涉案技術和經營信息的條件且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多份鑒定意見論證其使用的生產工藝與權利人的生產工藝實質性相同;結合審計沒有發現某某光學公司任何研發資金投入,且未發現有證明某某光學公司工藝合法來源于他人的證據,從正反兩方面綜合論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系由被告人實施,得到法院支持。最終,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70 萬元。后被告人金某某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胡某某、馮某、劉某某、胡某某、張某等5人在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各自注冊并經營淘寶網店,期間,明知他人銷售的使用注冊商標標識的童裝系假冒浙江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仍予以購進并通過各自網店進行銷售。同年10月25日,胡某某等5人被公安機關抓獲,現場被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童裝數千件。經查,至案發時止,各被告人已銷售數額分別達8萬元至154萬元不等。
【處理結果】
檢察機關指派具有知識產權專門知識背景的員額檢察官提前介入,對案情進行會商,引導偵查,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及時安排該院技術部門介入,對刪除的電腦資料進行恢復。后成功恢復淘寶交易數據及聊天記錄,發現胡某某等人經常被淘寶買家投訴賣假貨而遭索賠。面對客觀證據,胡某某等人不得不承認自己賣假冒童裝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對胡某某等5人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胡某某等5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5萬元至83萬元不等。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胡某某、馮某提出上訴,同年12月9日,二審維持原判。
05
注意保護自己,小心詐騙
1、詐騙案
【案情簡介】
鄭某、王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假借“放貸”名義,以簽訂陰陽合同、制造虛假的銀行流水、騙取抵押房產買賣“委托公證”等方式,分兩次放貸245萬元給被害人夏某某。之后,采用強行拖走車輛,過戶抵押房產、車輛,隱匿還款憑證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夏某某財產200余萬元。夏某某先是通過民事途徑維權,但法院未支持其主張。后被害人夏某某又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未予立案。
【處理結果】
被害人夏某某系一位民營醫院企業家,其投資借款目的是籌建泰順愛仁醫院投資款。在了解這一背景后,經辦人主動到法院調取庭審筆錄、錄音,調查借款關系和還款事實,力求查清被騙真相,最終查實夏某某控告屬實,并積極推進追贓挽損工作。經法院審理,鄭某、王某、耿某某、鄭某某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因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分別被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十六年、十五年、十三年、十二年有期徒刑。
2、貸款詐騙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至12月期間,白某某假借收購網絡店鋪,冒用原法人身份,在網絡店鋪后臺的某網絡貸款平臺申請信用貸款,騙取浙江某網絡銀行貸款資金。涉案網絡店鋪有5家,累計涉案金額達426.5萬元,所有貸款資金被白某某揮霍一空。白某某騙取資金的手段有兩種:一種是騙取原法人的信任,通過作“債務承擔者”公證,由原法定代表人向網絡銀行申請貸款。白某某利用這種手段獲取資金97.5萬元。另一種是趁原店主線上轉讓第三方支付平臺帳戶、密碼之機,偷偷在原店主電腦上利用計算機系統默認登記的原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信息操作貸款申請。白某某利用這種手段獲取貸款329萬元。
【處理結果】
該起案件為高智商、高學歷的新型網絡貸款詐騙案,因網絡貸款的整個審批流程,沒有信貸員對借款人的感性判斷,僅僅是“人機對話”的過程,因此被犯罪分子鉆了空子。檢察機關立足該案涉互聯網等特點,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并與該網絡貸款平臺積極溝通,提出堵塞身份冒用等制度漏洞的意見建議。2019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被法院判處犯貸款詐騙罪、詐騙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十五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浙商雜志 | 撰稿:施曉艷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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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商雜志 | 撰稿:施曉艷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