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5月31日,浙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浙江構建完善高質量充分就業體系,有了法律層面更有力的支撐。
就《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進行表決 記者 翁宇君 攝
《條例》共十章七十四條,從政策支持、創業扶持、就業服務、職業能力建設、重點群體就業、就業援助、就業權益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今年7月1日,《條例》將正式施行。
“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7日下午就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進行第十四次集體學習。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是新時代新征程就業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
翻開《條例》,第一條便給出了浙江在就業工作方面的回答——邁向“高質量”。“第一章第一條明晰了就業工作的目標,強調‘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行政法規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浙江長期保持著較好的就業環境。一組數據足以佐證:近年來浙江城鎮新增就業每年100萬人以上,2023年浙江城鎮調查失業率平均值為4.6%,比全國水平低0.6個百分點。
此前《條例》草案審議時,省人力社保廳廳長吳偉斌表示,浙江在就業領域積累了不少經驗做法,需要提煉固化。同時,受國際國內環境影響,就業領域也出現了許多新變化新挑戰。制定條例,依法構建符合浙江實際、具有時代特色的就業促進體系,很有必要。
那么,如何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
在政策支持方面,《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產業、投資、財政等具體政策時,應當落實就業優先原則和要求,實現與就業政策協調聯動。浙江還要推動建立長三角一體化就業創業服務協作機制,健全跨省域勞務合作機制。
高質量充分就業還有數字化的助力,《條例》明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建設全省統一的公共就業服務系統,并依托該系統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
“全面推進省域技能型社會建設”
開展省域技能型社會建設,是浙江立足高素養勞動者隊伍建設,在全國先行先試的一項意義長遠的工作。
2023年4月,省政府與人社部簽署了共建省域技能型社會合作協議,著力構建完善技能培育體系、技能創富體系和技能生態體系,打通職工增技、企業增效、職工增收的共富路徑,拓展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營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圍,讓更多勞動者實現技能就業、高質量就業,統籌解決“有活沒人干”和“有人沒活干”的問題。
《條例》單設了職業能力建設章節,圍繞職業教育、職業培訓、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等領域,對政府、院校、社會組織、企業等主體分別提出要求,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統籌推進技能型社會建設,能夠有效推動“政校行企”協同發力,進一步擦亮“浙派工匠”金名片,加快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和示范引領性的省域技能型社會。
“激發創新創業創造活力”
市場經營主體超1000萬戶,每6.5個人就有一個老板……滿滿的市場活力和濃郁的創業氛圍是浙江的經濟底色。此次《條例》便單設了創業扶持章節,進行針對性規定。《條例》指出,浙江持續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培育創業生態,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創造活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對于大學生等初次創業者來說,“想創業沒有錢、有項目心里沒有底、創業失敗沒人管”是其普遍面臨的困境。《條例》第三章便給創業者提供了一份創業的“優惠禮包”——
“政府設立的創業平臺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創業人員的場地、設施設備使用等費用。”
“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和小微企業,可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貸款貼息等融資優惠政策。”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創業失敗補償類商業保險產品。”
……
省人社廳數據顯示,2023年,浙江全省扶持創業5.02萬人。截至目前,浙江全省共建成創業孵化基地582個,其中,大學生創業園223個,基本實現縣域全覆蓋。助力創業者啟航,呵護失敗者歸港,浙江在培育創業生態方面實踐頗豐,而《條例》的一系列規定將有益實踐進行了提煉固化,見諸條款。
“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據中華總工會的數據,截至2023年,中國外賣員等人數已超8000萬人;交通運輸部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3月底,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679.1萬本。具體到浙江,以杭州為例,奔忙在大街小巷的外賣配送員多達33.9萬,穿梭于城市動脈的網約車駕駛員約有7萬人。在互聯網的催化之下,鏈接線上與線下,新業態從業者的規模日益可觀。
此次《條例》出臺過程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就成為了調研和審議的一個重要議題。
“此前,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對維護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保障權益作了原則規定。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黨的二十大報告將靈活就業人員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并列表述,外賣、網約配送、網約駕駛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不同于一般靈活就業人員,其與平臺經營主體之間構成勞動關系或者不完全勞動關系,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應當作出針對性規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俞世裕表示。
為此,《條例》專門明確了平臺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作量、勞動強度和勞動報酬;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依法承擔職業傷害保障責任。
而面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作為個體可能面臨的維權能力有限等困境,《條例》進一步規定了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可以代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或者平臺企業代表組織簽訂集體協議,集體協議對平臺企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根據2023年底的數據,浙江全省已建新業態基層工會7283家,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會員133.2萬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有了更強勁的依托。
來源:潮新聞 | 撰稿:翁宇君 | 責編:汪杰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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