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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發布規范房地產經紀管理意見 下月起實施
發布時間 | 2024-04-25 09:47:36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管理的實施意見》(下文統一稱為《意見》)。這也是浙江省針對2023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督總局發布的《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的進一步細化。

  《意見》從十一個方面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管理,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意見》中的第三條明確經紀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中提到,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該條內容也引起了杭州購房者的熱議。

  據記者了解,目前杭州的房屋買賣居間代理費收費標準為:100萬元以下的部分,買賣雙方各1.5%;100萬元以上部分,買賣雙方各1%。對于總價超過100萬元的房子來說,中介費為買賣雙方各承擔“房價的1%+5000元”。有業內人士表示,杭州相較于國內其他城市,中介費定價并不高,所以可降空間不大。

  據悉,不同城市的中介費收費標準均不相同,從總房價的0.5%-3%不等。一二線城市的中介費收費標準在總房價的2%-3%之間。去年9月,北京鏈家降低中介費收費標準,從房屋成交總價的2.7%統一下調至2%。

  以下是《意見》原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管理的實施意見

  浙建〔2024〕1號

  各市、縣(市、區)建設局(房管局)、市場監管(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地產經紀服務,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等規定,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從業主體備案管理。在浙江省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規定申請備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經紀機構發放備案證(見附件1),并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示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鼓勵從業人員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紀、估價、建筑、法律、財務等資格證書或專業職稱證書。

  經紀機構備案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需包含“房地產經紀服務”等字樣;(三)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不少于3人)的執業資格證明(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經紀從業注冊證書);(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紀機構備案后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備案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二、全面推行從業人員實名管理。各地要加強對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和管理,健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動態信息數據庫。系統建成后,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于備案后7日內,組織從業人員通過系統進行實名登記,取得全省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統一編碼。編碼信息將與個人從業時間、工作業績、信用等級等直接掛鉤。全省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工作牌、信息卡(見附件2),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時,應當佩戴工作牌、信息卡,公示從業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發生變動的,應于7日內登錄系統進行變更、注銷。

  三、明確經紀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經紀代理等服務活動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并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經紀服務由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組成。基本服務是房地產經紀機構為促成房地產交易提供的一攬子必要服務,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帶客戶看房、簽訂房屋交易合同、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等。延伸服務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交易當事人委托提供的帶辦貸款等額外服務,每項服務可以單獨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由交易各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結合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協商確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四、嚴格實行明碼標價。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門店、網站、客戶端等場所或渠道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自覺接受委托人及社會各方面監督。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應當分別明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收費前應當向交易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列明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對不按規定明碼標價、超過公示標準收費、重復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嚴厲查處,并公開曝光典型案例。

  五、嚴禁操縱經紀服務收費。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房地產互聯網平臺不得強制要求加入平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統一的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干預房地產經紀機構自主決定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互聯網平臺、相關行業組織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

  六、推廣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2023版《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存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當事人參照使用,并引導當事人按要求規范填寫。合同示范文本內容變更或補充(含補充協議)后,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以示范文本名義向合同雙方當事人推薦,合同當事人也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義簽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做好相關合同示范文本的宣傳、推廣工作。根據《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相關規定,房屋買賣、租賃及其居間、委托合同如使用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在開始使用該格式條款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樣本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的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系統在線報核發其營業執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七、嚴格落實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交易(包括存量房買賣、住房租賃等),應當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辦理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引導交易當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原則,全面、準確、完整填寫合同信息,明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并注明促成交易的機構和經紀人名稱。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以及稅務、不動產登記等部門信息互通共享,將房屋交易網簽備案合同作為申請按揭貸款、辦理稅費繳納和不動產登記等事項的依據。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交易合同信息的,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促成交易的網簽備案合同數量、合同質量以及當事人合同履約等情況,作為行業信用等級評定中業績標準的重要內容;對推廣應用合同示范文本和網簽備案制度落實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八、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完善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交易房源、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通過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臺進行核驗。鼓勵各地通過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向交易當事人提供房源核驗、房源發布、合同網簽備案等便民服務。

  九、全面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存量房交易管理制度,完善交易流程,加強人員配備,落實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責任,營造更加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促進房地產交易市場循環暢通。各地要加快建設應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系統,通過監管銀行招投標、開設資金監管專戶、系統對接等方式,將存量房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買賣定金、首付款、分期繳納房款、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納入監管范疇。監管專戶內資金應當封閉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交易當事人提出交易資金不納入監管的,應當提供書面說明。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經紀服務費用納入交易資金監管范圍。

  十、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力度。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活動納入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黑中介”、侵犯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典型案例。對收費明顯高于市場平均水平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采取約談等綜合措施進行重點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操縱經紀服務收費等違反價格和反壟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十一、健全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常態化歸集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等,從開業(從業)時長、從業人員、專業職稱、收費標準、業務辦理、資金監管、社會榮譽等多方面開展評價,形成不同信用等級,定期對外公布。對于低信用等級機構及從業人員,要作為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檢查頻率;對于高信用等級機構及從業人員,可以采取設立備案事項綠色通道、優先推薦參與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和政府部門評獎評優等激勵措施,持續營造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市場環境。各地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要健全行規行約,完善房地產經紀服務標準和執業規則,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合規經營。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收費不規范、侵犯客戶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等情形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依據行規行約給予自律處分。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張逸彬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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